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L and J Education Foundation(美国 L & J 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助学公益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贫困学生教育事
业的开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启动数额为相当于人民币 200 万元现款,并逐步
开展社会爱心人士与志愿者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发起人是刘铭,是在美国加州政府注册的非盈利 、非政治性
社会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现住所:
1163 Fairway Dr. Suite 208, City of Industry, CA 91789 USA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优秀大学生;
(二) 为各地大学贫困学生资助部分学费;
(三) 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四) 为支持和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
资助。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3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历;
(四) 可以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
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平安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指
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互相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2;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知情权、建议权和监视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当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重大业务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
推选召集人。
(三)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早 5 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
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并由出席理事
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按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视理事会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
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
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
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
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
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一)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背《基金会管理》和本章程
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当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渎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当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施行理事会决议;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展补充: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施行理事会决议;②组织施行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
方案;
③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案;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
(一) 志愿者捐赠;
(二)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单位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四) 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承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承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承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
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方案。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详细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承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老师;
(二) 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资助;
(三) 与其他教育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四) 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资 50 万元、公益
活动 50 万元,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平安、有效的原那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
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
工程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处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展监视。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
者有其他违背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好。
本基金会承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税务监视和会计监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装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人员调开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以下事项进展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方案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当年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展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展
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承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
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
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承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视下,通
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对本基金会尚未施行终结的工程继续捐赠用于公益目的;
(二) 捐赠给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发起成立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
相符的其他公益组织:
(三) 捐赠给其他有需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四)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
宗旨一样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3 月 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 年 3 月 7 日